包括:
(一)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三)费用;
(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的,由债权人支付。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