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是依法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必要程序,同时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方式。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对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现行《公司法》关于在公司普通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监督机制问题的规定不够完善,从而经常引发法律纠纷,因此,对公司普通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权利义务以及权利限制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清算人 权利义务 债权人利益 清算监督
【正文】
一、关于公司清算的概念及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该法律条文是进行公司清算的法律依据。公司清算,有学者又称之为公司清盘,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结公司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和程序①。公司除因合并、分立解散外,都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是公司最终消灭法人人格的必经程序。目前,学术界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清算进行了相应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普通清算与②。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后,由自己组织清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不能由自己组织进行清算或进行普通清算中发生显著障碍,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讨论普通清算程序中,清算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权利监督问题,而对特别清算程序中清算人的权利义务不作讨论。
2、与非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在公司资不抵债按照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后进行的清算,各债权人公平受偿后法人人格终止;非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主动进行的清算。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引起清算的原因不同,清算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清算目的不同等。
3、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是指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进行的清算,即任意清算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清算,所以任意清算一般只适用于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法定清算是指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清算,所有清算程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本文主要讨论的也就是法定清算形式下,清算人的权利义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