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免责是一种私人责任的合理转化,即将破产者个人的债务责任转化到其他人或集团身上。一般地讲,私人责任向公共责任的转化较容易被人理解,但是破产免责是以法律为背景的特定私人之间的责任转化,因此无法直接运用福利国家或社会保障的原理来说明。另外,抛开免责债务的负担论只强调免责制度的理念,也是没有说服力和影响力的空话。运用公开的信用经济学原理则能够揭示金融性风险的最好分配,证明破产免责的正当性。
在公开的信用经济生活中,债权人经常比消费债务者更能够负担和防止债务不履行的风险,因此债权人被强加于控制消费者信用的效用。在消费者信用市场的急速膨胀中,信用业者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为了兜揽生意,信用业者不断无差别地提供超过消费者支付能力的过剩信用,重复发行信用卡。急增的最大原因就在于消费信用业者无差别的过剩与信和高利息、高手续费。破产免责政策则在信用的扩大中通过将信用经济的风险较多地分配给债权人,创造出债权人的控制系统。债权人和债务人中的金融风险的分配,受到信用经济的合理化的制约。债权人比较能够承担债务不履行中产生损失的风险,是金融灾害中优位的保险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