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

2010年05月06日16:1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了一些法律方面的指导。《指导意见》提出的建议中特意指出,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报债权,参加。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来说,已经资不抵债了,建议银行参加所谓的“债权人会议”意义何在?本讲就准备简单介绍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一、银行为什么要参加债权人会议

   企业申请破产,严重威胁了银行债权。破产,意味着债务人无法全额清偿其所有债权。因此,在企业濒临破产时,债权人往往会急于通过诉讼等方式行使债权,以避免损失,从而形成一场诉讼竞争。但是,当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并被法院所受理时,这种竞争就被迫中止了。在破产程序中,所有针对债务人的诉讼都必须中止,债权人只能获得集体清偿。
    为了保证公正,破产程序一般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因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其列为特殊的诉讼程序。但是,如果债权人不亲自参与,它们如何相信自己的权利会得到公平对待和保护,特别是在其债权不能得到完全清偿时?例如,从调研中我们得知,许多银行对于企业在破产中对资产的处置措施非常不满,认为这些企业通过低价处理资产逃避债务。因此,如果能够由债权人参与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将提高债权人对破产的满意程度。
    在现有破产法律制度中,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实行自治的最重要方式。债权人通过组成债权人会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决定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清算过程,从而维护自己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而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织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计、处理和分配过程中,应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第二百四十九条)。可见,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自治权,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保护自己权益的一个机构。

    二、如何参加债权人会议

    既然债权人会议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此重要,那么,什么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如何参加债权人会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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