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9月,山东省决径的计量标准器具,德州市人民政府依据申请人李世俊提交的其与李德友的房屋买卖协议及相关申请材料,为李世俊颁发了德集用[2004]字第07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同村村民李世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复决字[2005]6号复议决定予以维持。李世刚不服,认为诉争土地上的房屋是自己向李德友购买,德州市政府不应为李世俊颁发土地使用证,2005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德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李世俊的土地使用证。2005年4月13日,李世刚也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李德友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确认李世俊和李德友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以行政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民事案件没有审结为由,2005年8月3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2006年6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李德友与李世俊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李德友将房屋卖于李世刚的行为应为自始无效。行政诉讼遂恢复审理。
[审理情况]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对土地登记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被告在为第三人办理土地登记过程中,形式上无违法之处。由于房屋和其占用的土地在实际使用和法律上是不能分开的,房屋买卖协议本身的效力是决定本案土地登记行为合法与否的基础。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对李世刚与李德友、李世俊与李德友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作出确认,认可了李世俊与李德友的房屋买卖协议,否定了李世刚和李德友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李世刚无法依法取得诉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也就不能依法取得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德州市人民政府为李世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行为,在法律上没有侵犯李世刚的合法权益。因此,李世刚要求撤销德州市人民政府为李世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李世刚要求撤销德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作出的德集用[2004]字第07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思考]
本案是一起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笔者结合该案的审理情况,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如何选择审理模式进行了一些法律思考和分析。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被告的登记行为,是形式审查,经审查该登记行为程序不违法,就应该维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使登记程序合法,现在房屋和土地权属有争议,土地使用证在审理民事争议时是优势证据,必然对争议另一方不利,行政诉讼应该先行撤销,使民事争议回复到登记前的状态。民事审判确认权属后,再重新申请登记。上述两种意见都不主张中止行政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存在争议就撤销,有可能导致最终是正确的登记行为被撤销,本案土地争议来源于房屋买卖,民事争议是行政争议的前提和基础,应中止行政诉讼,先由民事审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解决民事争议,这也是合议庭最终意见,此案民事案件二审判决后,行政庭根据判决结果,作出判决。
对于此类案件应采用何种模式进行审理,实践中大致归纳为分案审理和一并审理两种审判模式,分案审理又分为“先行后民”和“先民后行”,即先中止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待相关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终审后,再恢复行政或者民事诉讼程序。一并审理模式无外乎行政一并审理和民事一并审理模式。分案审理和合并审理模式各有优越性和自身的局限性,都难以克服诉讼程序和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价值衡量之间的矛盾。分案审理由法院行政庭和民事庭分别审理,能发挥各自专业特长,有利于争议实质公正解决,但是各庭总是以对自己审查有利来考虑,存在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即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尊重。一并审理模式虽然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但是由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所解决的法律事实不同,行政诉讼认定的法律事实并非民事诉讼争议的事实,难以保证案件公正、及时解决。
实践中采用何种模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自身性质来选择不同的审判模式。实践中比较常见大致两类案件:
一类案件由民事争议引起的,无论是民事诉讼抑或行政诉讼,本质是民事争议,民事争议是前提和基础,当事人最关心的也是民事审判结果,具体到本案,如果由于登记程序违法,撤销了第三人土地使用证,也不能认定土地使用权归原告,仍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此类案件最好采用“民事先行”或民事附带行政一并解决,这要看当事人选择了何种性质的诉讼,如果当事人先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把行政机关发放的证书作为证据来审查,不应中止民事诉讼,动员当事人再去打行政官司,实践中,这种情况大量存在,民事诉讼一遇到行政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就中止民事诉讼推到行政诉讼这边来,其实本应民事诉讼解决的,可是民事诉讼中止了,行政诉讼不得不立案,无论行政诉讼最终结果怎样,仍要通过民事诉讼确定权属。如果当事人分别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先中止行政诉讼,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较为妥当。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主要是涉及房屋、土地归属产生的民事行政争议案件。
另一类案件的性质是行政争议在先,行政争议是核心和焦点,民事争议来源于行政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先行”,如当事人对认为行政机关对他人作出的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要求民事赔偿,可采用行政附带民事一并解决,一并审理难处理的,应采用先行政后民事分案处理。此类案件主要是由于行政行为在先引发的民事争议案件,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裁决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无论采用何种审理模式,法院均应尊重当事人诉权,尽量使争议实质、公正解决,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春笋 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