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对强制拆迁的程序

2010年05月06日16:3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业务解释:

  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具备房屋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 审查 → 组织听证 → 报批 → → 实施

  三、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四、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报批: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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