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命令可作形式意义上的理解,也可以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但这两种理解不能同时成立。作前种理解,就是把凡在形式上带有“命令”或“令”的行为一律称为行政命令,如授权令、公告令、执行令、嘉奖令、任免令等等。这种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就很难属于行政限权性质了,而且显然与既定的行政行为结构不相吻合。因此,这里所述行政命令采用实质意义,即把行政命令看成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行为,而不是行为形式。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为,是行政限权行为的一种形式。
作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命令由行政主体作出。这正好与其他国家命令相区别。行政命令体现国家的意志,是国家命令之一,但它由行政主体作出,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命令。例如: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和条例的决定》,这其实是一项授权命令,但不属于行政命令,因为全国人大不是行政主体。又如司法机关之间颁发的命令也不属于行政命令。
(2)行政命令虽然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但它表现为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由自己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这显然与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相区别。
(3)行政命令实质上是科以相对人一定的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因此,导致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如行政奖励、委任干部等)不属于行政命令。
(4)行政命令其实是为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但这种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这正好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区别。
(5)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体对其的制裁,而不是直接引起行政执行。这正好与行政决定相区别。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可以引起行政执行(赋予权益的决定例外)。
(6)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有不少行政命令有明文法律根据。例如: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8条规定:“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停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第19条还列举了适用命令的条件。但有大量的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职权作出的,而不是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从理论上说,行政强制措施应包括:(1)行政预防措施;(2)行政制止措施;(3)行政执行措施。在大陆法系学中,前两者被称为“行政法上的即时强制”。鉴于前两者(1)(2)与后者(3)在发生的时间、前提和法律救济途径上有明显的区别,这里的行政强制措施限于事前的预防措施和事中的预防措施,不包括事后的执行措施。。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它可以分为对人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戒毒)和对物的强制措施(如冻结存款)两大基本类型。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虽然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公行为都具有强制性,但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强和更直接的强制性。
(3)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具体说,是为保障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作出或实现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就它与被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从行为,而不是主行为。
(4)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权性。虽然有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并非不利,如强制戒毒,有利于被戒毒者的身心健康,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无疑是对被戒毒者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限权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
(5)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均是对一种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这种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一种永恒的目的,它只是一种临时的保障措施;它只是约束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对被扣押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
(6)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非制裁性。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而是以实现某一行政目标为直接目的。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须以相对人违法为前提。它可以针对违法的当事人作出,也可针对合法的当事人作出。这正是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所在。
(7)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律救济上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征收与征用
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其基本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物质的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以保证国家财政开支的需要。换言之,行政征收是财产的单项流转,一经征收,不再返还相对人,也不再给予其他补偿。不过,在现代法制国家里,国家根据其政治权力进行各种强制征收的权力,必须以全体人民的整体意志-----国家法律予以确定,征收的具体执行机关、征收的对象、数额、程序等,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换言之,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都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或某个行政官员的个体意志所能够左右的。只要没有法律根据,任何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都是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都为国法所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