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离不开民众参与

2010年05月06日16:3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服务经济社会,方便人民群众。围绕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这一核心,2004年实施的规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扩大了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规定不仅仅是行政许可,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也应当遵循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自主解决在先,市场竞争机制调节在先,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在先,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在后的思想和原则∩以说,精神一致的行政许可法与《纲要》,不仅互为补充和支持,更有延伸发展的关系。

  行政许可法和《刚要》实施的6年,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发生明显变化的6年。这种变化,不但表现在法律制度、机关工作等方面,也表现在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很多方面。

  例如,很多省市县政府都设立了行政(政务)审批服务中心,将分散审批集中起来,将部门许可权规范起来,使得公司、个人过去需要跑几十个部门和等待很长时间的审批,变成了只需要十几天、几天甚至是当天就可以完成。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群众办事,真正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形象。

  又例如,过去,对手机生产实行审批许可制。所有生产厂商,都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牌照,才能够生产手机。这种严格、直接的管理方式,使手机生产许可演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导致有些生产厂商没有“牌照”但有生产线,而有些有“牌照”的厂家却没有生产线,于是“贴牌”现象应运而生。随着行政许可法、《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手机生产许可被改为核准制,主管部门从直接和微观管理中脱身出来,只对手机生产的安全性、技术性等进行宏观管理,极大地释放了生产力,更多的厂商进入了这一行业,老百姓也因此能买到更便宜的手机,享受到更好的服务。

  毫无疑问,行政许可制度变革和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战略性目标。不是也不会因为一部法律的颁布和一个文件的出台,就消除所有的问题和弊端。哪些问题是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需要更加注意和改进的呢我认为主要有几点:

  一是必须严把“设定关”。要依法严格控制行政许可“政出多门”,在行政许可法和《纲要》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法律制度内容,使其限制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必须严控“范围关”。应当更加严格地把握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范围,防止有些机关为了规避行政许可法和《纲要》的严格规定,遇到“红灯”绕着走,以非行政许可审批方式实现对法律约束的“突围”。

  三是必须严格“监管关”。行政许可法和《纲要》都非常强调行政机关要改变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做法,这既需要细化规范,也需要责任约束机制。我认为,只是行政机关自上而下的督促和责任追究,是不够的,甚至有时是无效的。引入行政公开、民众监督和利害关系人诉权机制,才能“激活”监管有效运行。

  6年来,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实践告诉我们,纸上的法律、墙上的制度,要成为行动的法律、实践的结果,除了政府主导、大力推动外,还必须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须有机结合,共同建设法治的未来。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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