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组成与法院审判庭的组成不一样。仲裁庭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本会主任的决定组成。其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这种形式的组庭方法是由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同一仲裁员。
第二种形式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仲裁案件。这种组庭方式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