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2010年05月06日19:47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请求仲裁的协议,是独立于合同之外订立的,表示双方当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一旦发生了纠纷,任何—方当事人都可以据此提请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前或发生纠纷后提请仲裁解决的表示。一般多在合同中载有:“凡由于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XX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条款。此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即提请仲裁的纠纷范围。仲裁的事项必须有确的约定,不可疏漏也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否则会导致无效。如果对请求仲裁的是什么实体权利、与被申请人是什么法律关系、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什么义务都不清楚,这样的仲裁协议是没有内容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只有约定了仲裁事项,仲裁协议有了必备内容,才能有效。

  合同纠纷中,仲裁事项通常是合同主要条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动态责任,往往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全面的地方容易发生争议,以致须提请仲裁解决。所以提请仲裁的事项,应与合同主要条款的违约责任基本一致。其它财产权益纠纷中,仲裁事项应与侵权责任基本—致。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选定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为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任何仲裁委员会都没有管辖权,以致无法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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