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人有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的权利,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在仲裁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权表示承认,也有权提供证据表示不承认仲裁的请求,被申请人还可以提出反请求。当然反请求必须符合仲裁范围和仲裁事项的要求。
(二)申请人有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
申请人有权申请仲裁,在申请书中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也有权放弃自己的仲裁请求,终止仲裁程序。申请人还有权变更仲裁请求,包括既可以增加仲裁请求,也可以减少仲裁请求。
(三)仲裁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仲裁法中的财产保全是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的前提条件是:
1、保全的原因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2、作出保全决定的前提是,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不加审查。而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包括银行担保、保证人保证、现金实物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仲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四)仲裁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当事人参加仲裁的人,称为仲裁代理人。
仲裁代理人有如下特点:
1、只能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2、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仲裁活动;
3、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自己本身与纠纷无利害关系;
4、不能在同一仲裁案件中作双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须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名盖章,仲裁代理人的委托方算成立。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 权限。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也必须在委托书中具体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