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时效如何确定

2010年05月06日20:2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于仲裁时效。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第136条第3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具体到每个仲裁案件的时效,仲裁庭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确定。参照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可以延长、中止和中断。

  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在仲裁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可以延长;在仲裁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仲裁时效因提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此外,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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