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签发保险单的法律责任

2010年05月06日20:5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前一阵,一位范先生向我讲述了他的投保经历:“去年夏天,老邻居琳琳向我介绍说她在做保险。了解到我的工作经常需要出差后,就帮我分析说我的工作风险比较大,推荐买他们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我听了她的分析觉得很有道理,就当场签署了投保单,并按职业类别标准缴了保险费。她说过几天就把保险单给我送来,我也没在意。半个月后,我出差到云南正逢雨季,几次遇到山体滑坡,十分危险。办完事后想到回来的路上可能还会遇到山体滑坡,就想起了这份我还没有拿到保险单,当时就打电话给琳琳,琳琳说出单可能还要等上几天,我直接把电话打到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他们回答是不出单也不会有问题的。可等我历经艰险回到家后大约一个星期,琳琳才把保单送来。可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保单上记载的合同生效日是我投保的那一天,而保险公司总经理签发保单的时间却是我收到保单的前两天。”接着他问:“如果我在云南遇到意外伤害而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时保单还没有出,结果会怎么样?”

  他的问题引起了我的思考:从投保人投保到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会有一段时间差。而这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一般是会做出适当处理的。但正如这当事人所担心的可能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那就是保险公司延迟签发保险单而发生的纠纷与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近来两起广为关注的保险案件也反映了这个问题的现实性:

  一、传媒广为报道的广州信诚人寿案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陶勇听取了信诚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接保险”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后,当即签署了该投保书。

  10月6日,陶勇根据信诚的要求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

  10月17日下午陶勇完成了体检。

  10月18日凌晨,陶勇和另外三个朋友在酒楼吃夜宵时,被人刺死。

  陶的家人是在翻遗物时才知道投保的事,所以到11月8日,陶勇的母亲(受益人)才向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信诚方面在两个月后作出理赔: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合同保险金200万元。理由是依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规定,认为陶勇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信诚人寿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况且附加合同规定“本附加合同自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小时起产生效力”,而在法庭审理本案时保险公司也没有举证说明他们已经签发保单并且保单生效期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本案的焦点就是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自10月17日陶体检完成到11月8日20多天的时间里保险公司还没有签发保单,如果因此使得生效日难以确定,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负?

  二、中国人寿宜阳案

  2001年1月19日,经中国人寿宜阳支公司小军的推销,刘玲为其丈夫投保了25份十年期保险金额为25万元的祥和定期保险,并当场交了第一年的保费,代理人填写了投保单并出具了首期保险费预收收据。

  2001年11月9日,刘玲的丈夫遇车祸当场死亡。

  当刘玲持相关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要求刘玲出示保险合同。刘玲找到小军,小军却告诉她因为投保单上没有刘玲丈夫本人的签名,保险公司没有接受投保也没有出具保险合同。

  经协商不成,2002年9月11日,刘玲等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0月25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后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后认为:■■保险公司在收取了原告刘玲投保单和保费后,在未提出异议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却在远远超过合理期限的时间内不作答复,既不提供正式合同,也不明确表示不与投保人签约退还保费,致使原告刘玲在完全履行了被告方业务员的全部要求后认为保险合同已成功订立,而未能取得正式的保险合同,丧失了直接向被告理赔的依据。被告在本次合同签订过程中有明显过错,对由此造成的投保方损失应负完全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一年内意外死亡,按祥和定期保险的约定,被告公司应支付保险金25万元。据此,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25万元。

  虽然对该判决保险公司表示不服要提出上诉,而信诚人寿案未见关于判决的报道。但保险公司在拒绝承保及时通知退费或同意承保及时签发保单的操作上确有需要认真规范的地方,因为这涉及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也关乎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我国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何谓“及时”?没有及时也即迟延签发保险单的法律后果又如何呢?从范先生的投保经历和信诚人寿案来看,显然保险公司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签发保单,从现有的审判实践来看,由于迟延签发保险单,而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话,保险公司有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中国人寿宜阳案是典型的例子,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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