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2010年05月06日20:5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第一百四十二条 凡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禁止信息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

  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就是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第七十二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还有注册资本的规定,以及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等要求。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禁止自行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否则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1)予以取缔。依照本条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其不得再从事违法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即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所获得的非法所得。(3)罚款。即对违法行为人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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