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经营有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三章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第三章第八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