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营运限制的措施

2010年05月06日21:0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再保险的强制。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行为。根据第10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2.自留保险费的限制。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对于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其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不受限制。

  3.承保责任的限制。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资金营运的限制。

  (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3)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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