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引入不可抗辩条款 两年后不能解除合同

2010年05月06日21:0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一直是关注的焦点,其中与被保险人关系最密切的法部分改动较大。

  明确合同成立时限

  目前,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争议较多。记者了解到,数年前,广州一名投保人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在完成体检后不到10小时便遇害身亡。这单保险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300万元索赔,保险公司以未收到体检报告、尚未同意承保为由,拒绝赔付。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交付首期保费后,到保险公司收到其体检报告最终同意承保之前存在一个时间差。这样一个“空白期”,对投保人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责任归属,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人们通常认为只要缴了费,自己就应获得相应的保障,保险公司就该赔。

  太平洋(601099行情,爱股,资讯)保险公司夏晓东称:“国外寿险业目前一般通过以下两种变通方法来控制防范投保流程风险,其一是在核保过程期间,为投保人出具一份暂保单,作为一种临时约定。暂保单可以对该期间的种种可能情况作出事先约定,以及明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另一措施是,针对达到一定数额的大额保单,要求保险代理人不能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便收取首期保费。”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国军表示:修订草案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不明确要求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就成立了,而且一旦成立就生效了。如果保险人未在合同中附加期限或条件,保险公司赔付就是很自然的,这将对投保人一方极为有利。

  两年后保险合同效力“不可抗辩”

  不可抗辩条款在美国有一个通常规定:自保单签发起,在被保险人生存期满经过两年后,如果保单依然有效,除非未交保费,否则保单将成为不可抗辩保单。

  这次保险法修订草案首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而除年龄误告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上海财经大学原保险系主任许瑾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在实务中一些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没有尽告之义务,却不点破,仍旧收取保险费,直到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再以投保人告知义务上的瑕疵拒绝赔付,这是经常产生纠纷的原因。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保险业通行惯例,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泰康人寿北京分公司理赔部邓杰谈到一个:投保人于先生同保险公司订立了3万元保额保险合同,于先生在缴纳6年保费后,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尿毒症,并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经核赔部门调查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然而数日后张先生因尿毒症治疗无效死亡后,该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情为由,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和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

  邓杰表示,“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与保险原则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很大关系。所谓的“未如实告知”已成为人寿保险中产生纠纷的一大问题。

  记者发现一些保险公司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中注有:“投保单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契约,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中国人寿(601628行情,爱股,资讯)一位分公司总经理向记者表示,保险公司的确存在滥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假如保险公司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告丧失。

  许瑾良认为,此前“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公司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放宽了投保审核条件,使某些投保人以为有机可乘,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但对保险公司而言,核保的任务和难度明显加重,在初期就要严格把关。”许瑾良认为。

  “一次性”提高理赔效率

  对于发生最多的理赔环节,保险法修订草案对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了明确。要求“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中国人寿人士表示,理赔难的一个原因是投保人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明了,或存在误解。出险理赔时容易出错不合规范,甚至有人因对理赔资料的收集掌握不全或根本缺少,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理赔证据资料,造成理赔困难。也有投保人在提交理赔材料时不齐全被保险公司折腾多次的情况,这个“一次性”将有助于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但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保险行业协会人士告诉记者,运用法规明确时限的做法,在许多发达国家都有。如美国,为了禁止保险公司不公平的理赔行为,在法规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对被保险人或第三方索赔人的索赔给予解决。而我国现行保险法中规定“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该人士说:“保险公司能否及时赔款或给付,关键不在保险双方‘达成协议’之后,而在于“达成协议”之前,尤其是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齐全‘索赔必须的有关资料’至‘达成协议’之前的这一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长短,主要由保险公司一方控制,其伸缩性和随意性很大。无论什么原因拖延理赔,保险人均可用“没有达成协议”来搪塞客户。客户对此意见最大。”

  对此,保险法修订草案规定: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请求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要求保险人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而对理赔程序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也更能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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