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投保原则

2010年05月06日21:0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保险业是服务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服务领域,各国都从发展民族保险业和维护本国保险市场利益的需要出发,采取措施控制保险费的外流以及保险利润的流失。即使一些发达国家,也采取限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等措施,保护本国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地位。我国的保险业尚在起步初期,并且我国具有潜在的巨大的保险市场,参照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保护措施,既符合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国际上的通常作法,同时也与相关法律的规定相一致;

  规定中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境内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便于保险人比较及时地对保险事故进行勘验,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补偿;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适应投保人需要的各种险种,我国的保险公司已经基本都能够提供服务,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基本上能够满足保险市场的需要,同时随着保险市场的竞争,国内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也将不断提高。

  境内投保原则主要含义是:

  1 、投保人是在中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具体包括: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等;“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本法对于适用境内投保原则的,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法人与其他组织,对于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境内投保,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

  2 、在中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或者其组成人员投保时,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果其有分支机构在境外或财产在境外,需要向当地国家或地区的保险公司投保时,不受本条的限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是指中国的保险公司以及经批准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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