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
为确保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内容
报告正文依顺序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公司概况。该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开业时间、经营范围、经营地域、主要高级管理人员。
(二)主要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的现状与趋势。该部分应总结公司在报告年度的经营情况,回顾和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以及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如增资扩股、业务规模的扩大、准备金评估政策的变化、核保、核赔、再保、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变化、监管政策的变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等),管理层还应对公司在未来1-2年内偿付能力的变化趋势做出分析和预测。
(三)审计意见。该部分应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偿付能力报表和监管指标报表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编报规定发表的审计意见。若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还应对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分歧进行说明,并对注册会计师要求调整但公司未调整事项以及未调整的原因进行解释。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内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更换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四)偿付能力报表。该部分包括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实际资本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实际资本变动表、综合收益表(表样分别见本通知附件1-附件7)、报表附注和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目录见本通知附件10)。根据新发布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第9号的要求,本通知对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的格式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新的报表。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附件中列明的报表内容及格式报送偿付能力报表。
1.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
保险公司在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采用的责任准备金为分保(转分保)后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认可资产表
(1)账面余额,指扣除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减值准备)之前各项目在账簿上的余额。账面价值,指各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填列其账面净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之后的金额)。
(2)“存款”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存放在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登记结算公司的货币资金。本项目不包括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在“其他投资资产”项目中反映。
(3)“待回购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正回购方)根据买断式回购协议将来要从逆回购方买回的证券。
(4)“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和买断式逆回购确认的买入返售证券和买入返售证券款。保险公司进行买断式逆回购购入的待返售证券应按证券类别分别在“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企业债券”等项目中反映。
(5)“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对外拆出的资金。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等有关规定,且拆借对手为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外汇拆出资金为认可资产,其他拆出资金为非认可资产。
(6)“应收分保准备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中由于分出业务产生的应由分入公司承担的部分。应收分保准备金以分保(转分保)前和分保(转分保)后的差额全额确认为认可资产,在认可资产表中列报。
(7)“应收分保款项”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产生的应收、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和存出分保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分保业务产生的应收分保账款,包括分出业务产生的应收摊回赔款、应收摊回佣金及手续费、应收摊回税金及附加和分入业务产生的应收分入保费等,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规定确定认可价值,和存出分保准备金一起在“应收分保款项”中列报。
(8)“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增值。该项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评估增值余额。如果评估增值余额小于零,应当将其“账面余额”计为零,“非认可价值”等于评估增值余额的绝对值,“认可价值”等于“账面余额”减去“非认可价值”。
3.认可负债表
(1)“卖出回购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正回购和买断式正回购确认的卖出回购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款。
(2)“应付返售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逆回购方)根据买断式回购协议将来要返售给正回购方的证券。
4.偿付能力报表附注包括:
(1)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依据和重要的会计政策;
(2)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9号和问题解答第2号关于报表附注的规定;
(3)投资资产中各类债权资产的明细和其他投资资产的明细。
若认可负债表中所列报的责任准备金小于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责任准备金,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差异金额和具体原因。
5.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
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编报规则第1号-第9号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第2号中的格式和要求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不得更改明细表的格式、内容和内设的公式。偿付能力报告中必须包括所有要求的明细表,如果报告期内未发生某张明细表所反映的业务,则在该明细表的数据空格中填“0”。
偿付能力报表中的以前年度数据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编报规则第1号-第9号及实务指南、问题解答第1号-2号等的要求编制。以前年度比较数据编报确有困难的,可以不列报比较数据。
(五)监管指标报告。该部分包括监管指标报表和计算说明,公司和公司的监管指标报表表样分别见本通知的附件8和附件9.
在监管指标报表的“是否超标”一栏内,若指标值在正常值范围内,不需打勾,若超出正常值范围,则在相应的空格内打勾“√”。当指标值取999%时,公司也应在空格内打勾,同时在监管指标报表的“备注”栏内说明原因,由保监会根据具体原因决定是否确认为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