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事故骗保 构成保险诈骗

2010年05月06日21:0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2007年8月5日,受某客运有限公司雇用的程某为该公司修理房屋时不慎摔伤,当晚该公司总经理朱某指使本公司人员以公司名义拨打该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谎称程某系乘本公司客车摔伤,试图进行。2008年11月3日,朱某向公司法律顾问余某明确告知程某系因帮助公司修缮房屋摔伤的真实原因后,与余某合谋采取诉讼方式进行保险理赔并决定由余某负责全部诉讼事宜,经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事故赔偿款

  74318.96元给该公司。后在被人举报的情况下,该公司向保险公司退回了骗取的全部保险理赔款。

  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款规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本案某客运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总经理朱某和该单位法律顾问余某商量下,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利用诉讼方式,骗取保险金74318.96元,数额较大,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对该公司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和直接责任人员余某追究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保险动态知识排行榜
保险动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