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者“喊痛”可从轻处罚的背面是什么?

2010年05月06日21:3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审判3年,判12年。强暴受害少女的县公安局副局长终受严惩。3月24日的这个报道终于让人舒了口气。

 

  这个禽兽副局长,是福建省周宁县公安局的陈长春。令人瞠目结舌的是,他强暴的是一位刚满14岁的少女,而这位少女在被流氓强奸后不久,这位副局长大人是以了解案情为由将其强暴的。

 

  案发后,陈长春指使他人作伪证为其逃避罪责,后来他成了逃犯,逃了两年半后才被归案。这样的副局长我们也没有话好说了,但是,匪夷所思的是,当地的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害人喊痛”,让我想到的是“被告人喊痛”、陈长春“喊痛”。喊什么痛啊?喊被判刑之痛。徒刑年数多了当然是长痛大痛,法院一审法官们“听”着就心疼,那么好吧,少判几年吧,甭管那被强暴的14岁少女身心疼不疼痛不痛了。

 

  强奸者“喊痛”可从轻处罚这个事件的“背面”是什么?犹如一副扑克,“背面”看起来是一样的“花纹”,张张一样,个个平等,不见区别,没啥不同,其实花纹里头藏着丰富的密码信息,我们不妨解读一下:

 

  一,“公安法院”不是一家胜似一家。设若这个陈长春不是“公安局的”,而是一个普通百姓,你想想吧,能给他3年徒刑就把他“打发”了吗?法院的一审法官会采信“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这样的“精彩细节”吗?

 

  二,领导身份够抵牢狱之灾若干年。设若这个陈长春是“公安局的”但不是“副局长”的干活,而是一个普通民警,那么,相信一审法官打死也不会只配给“3年徒刑”。所以,“领导身份”的综合价值还是蛮大的,如果被告人自己不是领导,那是领导的亲戚也行,不看僧面看佛面,在量刑可轻可重的时候至少可以“从轻”吧?

 

  三、当地官场和司法生态环境十分了得。这个有报道为证:陈长春所在的周宁县是福建省海拔最高的县份,这里“天高皇帝远”,近年来不断曝出丑闻,日前因涉嫌受贿罪和而受审的该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被当地干部群众称为“三光书记”,即“官位卖光、财政的钱花光、看中的女人搞光”;而该县原县长孙某道德败坏,居然和同住一楼的县纪检委书记的夫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外,还有两名副县长及10多名科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环境下,县公安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强暴曾被强暴的受害少女、法院一审对这样的副局长大人“从轻发落”,实在是太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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