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已经把聚众淫乱罪的构成叙述得很清楚,不能因为有了换妻的名号就把实质性的淫乱活动予以否定,鲁迅笔下的孔乙己喜欢把“偷”说为“窃”以逃脱别人的追讨,但是恐怕没有人愿意自己成为自欺欺人的孔乙己!
有一位所谓的性研究者称“换偶不是罪 伤害的只是社会习俗”,而这位性研究者又说自己不喜欢这样的换偶行为,不希望这种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不觉得她的言论自相矛盾么?有谁不愿意美好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呢?只有自己喜欢这种“换偶”行为并且希望这种事件发生在自己配偶的身上以及自己的儿女或者自己的父母的身上的人才有资格站出来为“换妻”行为的正当性做辩护。
建议这位性研究者好好研读法律再发表言论,还声称要建议废除“聚众淫乱罪”说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以此可以看出这位性研究者不清楚何为宪法权利、什么是自由。
最基本的一点:自由肯定不是每个人为所欲为!如果每个人都在为所欲为,那么每个人都将失去自由!
如果有一天你与妻子走在大街上,有一个人走过来声称要与你换妻,当你拒绝他时,他却说你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与自由,这时候有很多的围观者也都为那位要换妻的人辩护,强烈要求你与他换妻,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位要求换妻者的权利与自由,而且这时警察也过来了,问明情况后说“他的要求是正当的,那是他的自由,你必须与他换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