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问题严重源于刑法太轻

2010年05月06日21:57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江苏如皋一家食品添加剂公司在生产面粉增白剂时加入了石灰粉,含量达30%。这些添加了石灰粉的面粉增白剂经由中间商销往了山东、江西、安徽等地的大中型面粉企业。(4月7日 正义网)

  这又是一条食品安全问题的触目惊心的新闻。石灰粉加水就生成氢氧化钙,人吃了面食以后,就是吃进了石头。虽然记者没有查到具体危害结果,但是,人吃了工业原料,肯定是有危害的。既然专家都不知道具体危害,也可以理解为潜藏着多种危害性。

  现在的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确实困绕着中国人的生活和精神。这几年出现的问题奶粉和正在追查的问题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等,让我们觉得安全感是一种比较奢侈的东西。这些厂商之所以这么猖獗,重要原因就是目前《》的惩罚太轻了。

  《刑法》关于食品问题有两条罪名,第一百四十三条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才判处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才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同时,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或者没收财产。而且,量刑幅度太宽,这些年,往往以保护企业为名,基本上都按低限判决。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像如皋这类食品添加剂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通俗易懂的俗语就叫“谋财害命”。这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的,作为刑法就应该判处重罪。但是,现行《刑法》最轻只判“拘役”,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的罚金。这有什么威慑力?最重按照第一百四十一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近年“保护经济”的轻判惯例,最重实际上可以只判处“十年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罚金。这就难怪,这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为什么“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了。

  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涉及的都是人民身体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化妆品和化肥种子等商品,但是打击的刑期都严重偏低。另一个问题是刑期幅度太大,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往往以保护“经济和企业家”为名,即使对不法厂商不得不进行打击,法官也往往按照最轻刑期处罚。刑法既轻,判又从轻,犯罪成本畸低,根本缺乏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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