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贪官的涉案金额一不小心就超过了10万元,这一规定反倒成了纵容贪官肆无忌惮的理由。
前天和昨天,公众瞩目的文强案和国家开发银行王益腐败案分别在重庆和北京一审宣判。文强被认定犯有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强奸罪等四项罪名,数罪并罚获,其中认定其受贿1216万元;王益则被认定受贿1196万元,一审判处死缓。
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惯例,对于影响如此重大的高官贪腐案件,有关法院会在宣判前进行上下级协调,如无意外,不管当事人是否上诉,一审判决的结果差不多就是最终结果。应当说,这两起案件的判决还是民心所向。根据现行,只要受贿10万元以上,并且情节严重,理论上就可以判处死刑,对于文强这样一个作恶多端的人来说,判他死刑,罪当其罚。而对王益的判决结果,也许司法机关考虑到其作案时是“偷偷摸摸的”,影响和危害都要小一些,因此给他留了一条生路。
设想一下,假如文强最终真的要走上刑场,那个曾经叱咤风云,将无数罪犯送进监狱、送上刑场的警界翘楚,却要在自己昔日的同事面前被处决,的确让人震撼。这也给那些还在贪腐之路上匆匆前行的贪官们一个警醒。即便是王益,侥幸免于一死,由死缓至再至20年以上牢狱的生活,也足以产生相当的震撼效果。因此,这两个案件,应当成为反腐败的典型。
除此以外,文强和王益两人案件的判决结果,更多的意义还在于再次提出了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改革问题。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10万元就是贪腐犯罪的死刑起点,但从十万到百万、千万乃至亿元、数亿元,如果都用死刑,则显然有不公平的地方。其更大的悖论在于,本来设定10万元这一较低死刑起点,是为了震慑贪官,但如果一个贪官的涉案金额一不小心就超过了10万元甚至千万元,这一规定反倒成了纵容贪官肆无忌惮的理由,因为再往多贪,结果也是一样的。
去年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张军副院长曾提出,刑法对贪贿犯罪的处罚,现实中从10万元到上亿元,量刑区间相同,甚至有些涉案几千万元的判得比几百万元的还轻,这让社会不满。有人建议,为了保障公平,应该将刑法的贪贿犯罪死刑起点大幅度提高,比如提高到一千万元,这虽然可能在死刑问题上更公平,但依然没有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死刑起点之下的贪贿金额,如何处理的幅度问题?二是从千万以上乃至更大的数额,依然存在不公平。
笔者认为,这个矛盾的核心问题,在于我国刑法对贪贿犯罪的非死刑处罚过于机械,范围过于狭窄。现在的司法实践惯例是,对于贪贿额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基本上按照每万元判刑一年的标准处理,在10万元以上,基本上按照每10万元一年的标准量刑,但在100万元以上,差不多就都是无期或者死缓,只有在1000万元以上,才可能判处死刑。这种状况提醒人们,除了死刑,绝大多数贪腐者,经过一系列减刑、保外就医、假释等手段,不用多久就能出狱。
因此,我国有必要调整现行刑罚政策,至少通过特别规定,根据人的寿命规律,在刑法中采取特别规定的方式,将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从现有的20年提高到50年或100年,这种长期失去自由的威慑力,甚至大于死刑。此外,刑法应当规定贪贿犯罪的刚性死刑标准。与此同时,对所有被判贪污者,一律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假如其家庭在经济上卷入了腐败,则一并判处没收家庭全部财产,只留必要的生活之需。只有这样,才能让合理的制度形成对贪官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