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反倾销、反补贴行动由马来西亚贸工部下的贸易行为司(Trade Practice Unit,简称TPU)负责,该部门成立于1994年,其组成人员来自不同的政府部门,机构领导主要由1名主管副司长、1名法律官员、2名副司长、2名海关主管和2名会计师组成。
TPU的主要功能:
1.执行和实施1994年4月28日生效的1993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法(504法案)和1994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条例。
2.通知、警告和提出建议给受外国政府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的马来西亚生产商或出口商。
一、马来西亚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概念
马来西亚成立反补贴和反倾销立法机制,其目的是赋予调查机构必要的权力,针对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不公平贸易采取补救措施,并且为调查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害提供框架。
(一)倾销
出口到马来西亚的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该出口国的产品或“同类产品”在其国内市场的“正常价格”,就构成倾销。倾销是一种国际价格歧视,即出口企业的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定价要高于在出口市场的价格。
“出口价格”是指实际已支付或需支付的“被指控出口产品”的价格。在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由于关联或补偿协议安排导致没有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不可信时,可在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买主的价格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
“被指控出口产品”是指出口到马来西亚的产品,在504法案下受反补贴或反倾销行动针对的主体。
同类商品是指同“被指控出口产品”在各方面相同或相象的产品。也包括那些在物理上、技术上或化学特性上、应用或使用上同“被指控出口产品”相似的产品。
“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国在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支付的价格。用于确认正常价格的销售价格必须大于成本,且不受买主和卖主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是,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没有销售的情况下,或国内市场销售不允许作适当的价格比较时,“正常价值”由以下方法确定:
1.由出口商或生产商向适当的第三国出口的出口价格;或者,
2.结构价格。由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和利润组成。计算中使用的成本和利润数据必须以生产商或出口商所在国家实际发生的数据为准。
不可避免的是,出口和国内销售存在贸易环节上的差异,其销售条款和条件、税收、数量和物理特征都会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可比性。因此,为作出公正的价格比较,这些差异在每一笔交易中都需作出计算。只有当这些差异调整结束后,才能就尽可能是相同时间进行的相同贸易水平的销售进行“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
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
倾销幅度是指“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差异。
反倾销税的计算基于倾销幅度的程度。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
或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
(二)补贴和反补贴税
当出口国或原产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其国内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财政资助,直接或间接惠及产品的生产、成长、加工、购买、销售、运输和出口就构成补贴。政府提供的补贴方式一般有:贷款、赠款和税收优惠等。
为消除补贴产品的进口对马来西亚产业造成的损害,其措施是征收反补贴税。
实质损害
当马来西亚某一产业已受到重大损害、或受到重大损害的威胁、或设立该产业受到负面影响,就构成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一般分为:“价格影响”、“数量影响”、“利润影响”。
1.“价格影响”
进口倾销或有补贴的产品对马来西亚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有:“价格削低”(price undercutting)、“价格不振”(price depression)、“价格受抑”(price suppression)。
当进口倾销的或有补贴的产品的价格低于马来西亚产业的产品售价时,就构成“价格削低”。
当马来西亚产业为与进口的倾销或有补贴的产品竞争而被迫减低售价时,就构成“价格不振”。
当马来西亚产业不能随生产成本的提高而相应提高售价时,就构成“价格受抑”。在此情况下,成本和售价之间的赚幅被削减。
2.“数量影响”
进口倾销或有补贴的产品对马来西亚国内市场的数量影响表现为马来西亚国内产业失去市场份额或销售数量的损失或潜在损失。
3.利润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