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反倾销法

2010年05月07日10:2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印度尼西亚(以下称"印尼")的反倾销法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中,主要包括:(1)《1995年海关法》和悔关法解释》;(2)《1996年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3)《关于反倾销委员会的工业与贸易部长第136/MPP/ 6/1996号法令》;(4)《关于印尼反倾销工作组的组织与工作程序的工业与贸易部长第172/MFF/KEP/7/1996号法令》。上述1、2、3项法规同样规范印尼的反补贴措施。以下就上述法规中有关反倾销方面的规定作一综述。
    (一)《海关法》和《海关法解释》
    印尼《海关法》中涉及反倾销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中的第18、19、20条。
    (1)第18条规定了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 a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b此类产品的进口:(a)对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b)对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C)可能阻碍国内类似产品的行业的建立。
    (2)第19条规定,反倾销税在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进口税之外征收,征收数额是依据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最大幅度。
    (3)第20条,说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和程序将在政府条例中进一步加以规定。
    《海关法解释》中阐述了《海关法》的立法意旨和原则同样适用于"以前立法和条例中没有涉及的新事务",即反倾销问题。该解释对第18条中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国内产业以及类似产品等作了限定。"出口价格"是指实际支付或应付的出口到海关境内的产品的价格。如果进口方、出口方或第三方之间有特殊关系,或由于确定的原因,该出口价格是不可信的,则出口价格指:(a)第一次再销售给自由购买者的有关进口产品的价格;(b)如果(a)项未发生,或与进口时不同条件下再行出售,则指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是指实际销售或应售的出口国国内市场通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类似产品的价格。如果没有这样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交易的类似产品,或者国内市场销售量相当小以致不能用作比较因素,则正常价值应指:
    (a)出口到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最高价格;
    (b)生产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及正常利润的总和。
   "国内产业"指:类似产品的全部国内厂商;或其生产代表有关产品全部生产的类似产品的国内厂商。"类似产品"指完全相同的同一产品或与有关进口产品具有类似物理、技术、或化学特征的产品。
    (二)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
   该条例主要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海关事务的要求、程序以及有关倾销费用的处理。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1条首先对相关名词作出定义,包括如下概念:倾销产品、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倾销幅度、国内产业、类似产品、利害关系方、损害、临时措施、价格承诺或调整措施、进口税、反倾销税等。
   总则第2条规定,如果出现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并且该进口产品造成损害的情况,进口产品除被征收反倾销税外,仍应交纳进口税。
   总则第4条第(1)款规定,反倾销税额应等于倾销幅度。
   总则第5条规定,同一产品应同时被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时,以两者之中的高者征收。
   《条例》第二章对印尼反倾销委员会的组成、任务及其费用等作出规定。。  第6条规定,由工业与贸易部成立印尼反倾销委员会,目的是实施所有阻止倾销进口的措施;由该委员会主席以及来自工业与贸易部、财政部以及其他部或部以外的机构的官员组成。
    第7条规定了委员会承担的五项任务,包括:(1)调查倾销进口产品;(2)收集、检查和处理证据和信息;(3)建议征收反倾销税;(4)实施工业与贸易部决定的其他行为以及,(5)准备完成任务的报告。其全部所需费用由工业与贸易部承担。
    《条例》第三章规定了有关调查的程序、期限等。国内产业可以提出一项对确定其造成损害的倾销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的申请;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在不迟于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根据工业与贸易部规定的申请要求决定拒绝或接受申请。委员会必要时应对被指称倾销的进口产品自行决定进行调查。委员会作出接受申请并开始调查的决定,应通知利害关系方。
    调查应在作出调查决定后12个月内完成;例外情况下不超过18个月。委员会应不迟于上述最后期限,向工业与贸易部提交最后调查结果,并通知利害关系方是否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产品。如果最后调查结果表明存在,委员会应告知倾销幅度,并向工业与贸易部建议征收反倾销税。如最后调查结果表明不存在倾销,委员会应终止调查,并向工业与贸易部报告。
    《条例》第四章规定了证据与信息的收集。实施调查时委员会应当通知利害关系方所需信息,在保密前提下将一方书面证据提供给另一方;将完整申请提供给出口国的出口商和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有权提交书面证据,有权在30天内回答调查表;有权进行辩护和彼此会晤发表意见。
    在收集和使用信息时,委员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接受口头信息。如果该产品正在零售,应向在调查过程中使用产品的行业以及消费者组织机构提供有关调查的信息;利害关系方有权检查所有调查中使用的有关的或非保密的信息;委员会非经提供信息方同意不得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但可要求该方对保密信息作一性质上不保密的信息概要。如委员会认为保密要求是不合理的,且提供信息方不愿改变其保密信息为非保密信息或者根据要求作出信息概要,则可不予采信,并可告知利害关系方最后调查结果所依据的重要证据。如果利害关系方拒绝提供信息或拒绝努力收集信息或阻碍调查,委员会可基于所获证据作出调查结果的报告。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在获得被调查厂商同意,并通知将进行调查的有关国家代表的情况下,除非该国拒绝,委员会应实施海外调查。实施调查过程中,委员会应向每个出口商或国外厂商收集信息。如果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或者产品种类数量巨大,委员会也可以限制调查。限制调查的要求是:(1)根据可获信息,运用统计方法随机选择利害关系方或确信实施倾销的产品种类;(2)在相关国家适用被调查产品出口量的最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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