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8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1.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
14.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15.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16.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光船租赁(含租购)、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件。
17.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8.沿海、通海水域的运输船舶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9.渔船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20.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2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2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3.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4.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
25.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6.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27.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28.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
2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30.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31.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33.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港口的运输、作业(含捕捞作业)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34.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35.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36.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37.从事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38.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的纠纷案件。
39.海运欺诈纠纷案件。
40.海事行政案件。
41.海事行政赔偿案件。
42.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43.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案件。
44.申请认定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财产无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