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人”)为提高运输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国内外航空运输、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空代人”)之间,往往订立连续承运、地面服务、销售代理的协议,规定代理方代表委托方组织货源,承揽运输业务,将货物交委托方安排运输,向委托方预定舱位,向托运人提供委托方的航空货运单和其他有关凭证,以及向托运人提供委托方委托的其他地面服务等。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我国外经贸委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经我国民航总局批准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一类)》,与“空运人”签订航空货运代理协议,在该协议明确的权利义务范围内,以“空运人”的名义出具航空货运单,其行为有效。
“空代人”以自己为托运人,又以“空运人”的名义出具航空货运单,同时向托运人出具“分运单”。航空货运单中没有注明“分运单”的编号;在“分运单”中也没有注明航空货运单的编号,“空代人”与“空运人”是运输合同关系,一方合同主体和对方代理人系同一人。“空代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是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关系。“空代人”虽然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不是“空运人”的代理人,但在随后合同履行中有失职之嫌。故“空运人”或者托运人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欺诈,利益被损害并主张撤销合同的,可予支持。
航空货运单是运输合同的初始证据,完整的运输合同还应包括民航总局批准的合同总条件。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效力。
非一类“空代人”具有运输代理资格的,揽货后再将货物转托具备一类“空代人”签发货运单出运,从中收取一定费用。由于其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不是代表“空运人”与托运人确立运输合同关系,其向托运人签发“分运单”可以视为确定与托运人代理关系的依据,在无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转委托并没有增加托运人的负担,行为人即使没有履行转托告知义务,并不因此损害托运人的利益。托运人应支付规定的费用。
经我国外经贸委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企业经营私人信件和其他具有私人信件性质的物品,或者在境内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行为,应当确认无效。邮政法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有:书信、各类文件、单据、证件、通知、有价证券。明信片是指裸露递寄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信息的载体,具体有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载体等。《货代规定》第17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私人信函除外的国际快递业务。邮政法赋予邮政部门信件专营权,是因为邮政通信是关系国家主权、国家信息安全和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国家主权延伸至哪里,邮政即随之延伸。同时因为邮政承担着政府委托的为社会提供“普遍通信服务”的职能,如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义务兵免费信函、盲人读物免费邮寄等。位于农村及边远地区的5万多处邮政局所和272万公里邮路(包括县以下农村支局所和邮路、负责边防通信的局所和邮路等),都是邮政提供“普遍通信服务”的范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发达地区又多,它使邮政履行“普遍服务”的成本很高,一些地区的投递员为了几封信要跑上百里邮路。邮政只能通过专营范围内取得的利润,填补“普遍服务”造成的亏损。邮政专营信件业务可谓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即使在经济发达的美国、英国也不例外。因此,在WTO谈判中,我国并未放开信件的邮政专营权。因此,非邮政企业或者未经邮政企业委托经营私人信件和其他具有私人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属于非法行为。
一、关于诉讼管辖之确定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运输始发地”此时应理解为货物空运起运地(机场所在地)。其中,“空运人”或其代理企业在托运人处接受货物,经其他交通工具运至空运起运地,双方没有另外约定的,根据民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款“……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的精神,是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的延伸。托运人与“空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性质不变,“运输始发地”仍为货物空运起运地。
委托代理合同适用我国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为货物出口报关的行为发生地,但货物在异地交付由代理人负责运输至出口报关地,交付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快递服务合同适用我国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快递公司或其代理人接受了货物以最快的方式将货物送到收件人手中。在快递服务中运输服务往往比重不大,所以合同履行地为货物交付地。货物的交付地,即实际履行地一般为委托人的住所地。
二、关于诉讼主体资格
出具航空货运单的“空代人”在货物出运后,因未能收到运费而诉诸法院,具备原告资格。理论上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当由被代理人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考虑到“空代人”实际处于“独立经营人”的地位,赋予原告资格,有利于简化诉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