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海员证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申请海员证的船员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1、年满18周岁至未满64周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的情形
4、没有下述情形或行为之一
(1)船舶处于险情,擅自逃离船舶
(2)在航行肇事后逃逸并负有肇事责任
(3)不履行水上救助义务或拒不执行搜救指挥当局的命令
(4)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受到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
(5)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海员证件
(6)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买卖或冒用船员证件
(7)在境外不履行船员职务或拒绝遣返安排,且无合理理由
(8)在航次中擅自离弃正在服务的船舶,且无合理理由
(9)严重违反外事纪律
5、持有海事局签发《海员服务簿》;渔船船员(包括渔工)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渔业船员服务簿》。
6、持有海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渔船船员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7、自1997年7月1日起,除由交通部批准的临时随船工作非职业船员以及与境外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外,必须按《劳动法》的规定与航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二、申请海员证应符合的职业技术要求
1、申请海员证的普通船员应符合的职业技术要求
(1)担任水手或机工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在国内航线船舶担任机工、水手的服务资历;或者完成了不少于6个月的海员职业培训并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培训合格证;或者毕业于主管机关认可的航海类院校的相应专业;
(2)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普通船员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国际航行船舶值班适任证或签证;
(3)担任服务员或船上其他普通船员职务者,应持有认可的岗位培训证书并具有6个月以上相应岗位的服务资历;或毕业于相应的专业院校;
(4)渔船普通船员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渔船服务资历;或者完成不少于3个月(渔工不少于1个月)相应的“渔业船员专业培训”,并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或渔港监督签发的培训合格证;或毕业于渔业院校的相应专业。
2、申请海员证的高级船员应符合的职业技术要求
申请海员证的高级船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颁发的与本次出境在船上实际担任职务、船舶种类、航区和等级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渔船高级船员应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相应职务的证书。
3、在油船、液化气体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客滚装船、高速船等特殊船的甲板部、轮机部服务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经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4、外派船员申请海员证
外派船员系指以劳务合作的形式并由劳务合同确立的、向境外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所属或所经营的各类外国籍船舶(包括渔船)输送约定数量、技术要求和服务期限的船员。
申办单位为外派船员办理海员证时,除满足申请海员证的船员应符合的全部条件外,还应向办理海员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外派船员劳务合同的副本和签约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副本。
5、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请海员证
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系指确因船舶生产、安全、科研工作需要,在船上工作的非职业船员。将船作为交通工具赴境外从事不符合船员身份的工作的,不属于临时随船工作人员。
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请办理海员证,应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交通部主管部门(海事局)递交申请报告。经交通部批准,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短期海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