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时效

2010年05月07日10:58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海事诉讼因诉由的不同,所适用的时效也不尽相同。依据《海商法》第十三章的规定,时效期间可分为一年、两年、三年。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多式联运合同、船舶碰撞的追偿请求权等;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及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期间为三年的是油污损害赔偿。

    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一致。《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为:“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为:“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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