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1967年1月3日第67—5号法国法律及其1967年10月27日第67—967号补充法令)
一、根据法国马赛商业法庭副庭长马立丝·蒂索夫人于2000年11月7日针对拥有175000000欧元资本的,在法国马赛注册且注册号为B562. 024.422的、总部位于法国马赛蔡德艾伦克路4号(邮编:13002)的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的申请所作出的裁定书,按1976年11月19日在伦敦签署的国际公约和1967年1月3日颁布的、并经修订的第67—5号法国法律及其1967年10月27日颁布的第67—967号补充法令的规定,支持申请人申请的、关于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诉讼程序已经被宣布开始。
上述裁定书任命了:
马赛商业法庭法官乔治·里克迈先生为法庭的诉讼事务法官;
住所地在法国马赛雷陆里路24号(邮编:13001)的接管官费里德利克·波莱律师为清算人(Maitre Frederic BOUET,24rue Luli,13001 MARSEILLE,FRANCE)。
二、依据2000年11月23日作出的一个新裁定书,马赛商业法庭副庭长根据上述1967年10月27日法令第64条的规定已作出通知,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为63199094法郎60生丁。
三、依据上述法令第71条和73条,特此详细说明如下:
悬挂法国国旗的、由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租赁的、并被指派用于F.A.L(法国亚洲轮船)海运服务的集装箱船“VILLE DE TANYA”轮,装载着由939个20英尺和1243个40英尺集装箱(即2182个集装箱或称3425标箱)组成的杂装货物,在2000年8月29日离开上海港驶往宁波港后,经受了由“派比安”台风造成的非常恶劣的天气,且遭遇了3次突然的且异常剧烈的摇摆过程,该摇摆达左舷32度、右舷40度;在此过程中,大量集装箱落入海中,其它箱子也受损。正是在该轮受此次事故影响之后,提起了本诉讼程序。
该轮于2000年9月1日挂靠到达港宁波时,专家发现119个集装箱已经丢失(其中20英尺的25个和40英尺的94个),20个40英尺的集装箱在掉到甲板后已经受损,5个集装箱虽然仍在船上但也已经受损。
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在30日内向清算人弗里德利克·波莱律师提出其请求。对于住所地在法国本土之外、但在欧洲的债权人,该期限延长10天;对于住所地在世界其它地方的债权人,该期限延长20天。
在本期间内,债权人可以就基金托管者提供的数额影响了债权人的请求提出抗辩。
对于外国债权人,如果法庭的诉讼事务法官决定在该外国债权人住所地国家发布公告,则该债权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人弗里德利克·波莱律师提出其请求,和/或就基金托管者提供的数额影响了债权人的请求提出抗辩。
在本期间届满后,申请人知其名称、但不知其地址的债权人,将被视为接受分担其请求的数额。
直到法庭庭长结束了诉讼程序,申请人知其名称的债权人,均保留其提出请求的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未在诉讼程序结束前提出其请求,则该债权人将无权对法庭的诉讼事务法官在其提出请求之前已经作出的财产分配再行提出请求,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原告知道他们的存在,那么,原告将有义务以其它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清算人:弗里德利克·波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