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发生意外,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有:
一、为了安全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修理而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
二、在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额外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以及为修理船舶而卸、储、装的费用或者在船上搬移燃料、物料及其它财产所造成的损、灭失而支付的费用。
三、船舶修理费。
四、货物灭失、损失费。
五、运费损失费。
六、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七、保险费。
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是指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货物因迟延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行市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