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与商标侵权

2010年05月07日11:1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域名争议也变得相当普遍。由于国际互联网的全球性,美国商标法在解决由此产生的争议方面显得不太合适。尽管美国商标法修正案已于1996年1月通过,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新种类域名的增加,但将一个地区性的商标搬到全球性 网络 上的基本冲突仍无法解决。本文探讨了商标与国际互联网域名之间的冲突,提出了新的建议方案。

  一、网上商标侵权:前沿 问题

  尽管判例法已确立商标法在同样方式和程度上与其他中介形式一样适用于网络空间,但是国际互联网广阔的覆盖率仍为新商标问题的产生提供了繁殖的土壤。不像国际互联网,商标法仅仅限于国内范围-因此一个公司可能在美国拥有该商标权,另一个公司则可能在另一个国家拥有该商标权。但国际互联网是全球性的,只允许在世界范围内有一个独立的域名。范围的不同导致了困难。例如,一个在美国的国际互联网用户,想以其在美国注册的商标作为域名,就可能因该域名已被一个使用同样商标的外国公司抢注而无法实现。

  由于国际互联网的全球性,那些原本在不同国家使用同样商标而能合法共存的公司,发现他们不能使用他们的公司名称作为域名。例如,美国广播公司不能使用“abc.com”作为它的域名, 因为该域名已被芝加哥abc设计公司注册。而在商标法中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 因为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相似商标不能共存:但因为这两个abc 公司属不同行业,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所以能使用相同名称。但是,只能有一个公司使用“abc.com”这个域名。 在当前各种形式的媒体相互融合、 有线和无线广播公司迅速涌入国际互联网的形势下,这对像abc这样的宣传公司来说是十分有害的。

  通过上网,一个公司能够迅速扩展其业务疆域,打开全球市场。因此,从前在不同州、甚至不同城市共用一个商标的公司可能没有冲突,而现在会由于争夺域名而大打出手。而那些原本就不同行业的公司更是互不相让。

  而且,域名没有像商标法那样区分种类。商标法区分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相同商标可由不同种类的公司共同使用)。最为重要的是,商标法区别了种类,因此相同商标可用于完全没有相似性的商品之间,而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有42种不同种类。在美国商标法中, 出租车公司、 药材连锁店、 汽油站可同时用“thrifty”这一名称,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但由于只能有一个域名,因此只有一个公司能获得域名“thrifty.com”, 目前 由出租车公司在使用。

  因国际互联网的全球性而导致产生商标争议的另一个问题是, 法律 对冲突的取舍。国家法律是否适用于网上商标争议还未定论。合适的法律应是国际互联网用户登记的国家、用户登记主页的服务机构所在地或主页被另一用户获取地的法律。

  国际互联网的发明还产生了商标侵权的新 方法 。除为公司网上商务提供合法地址外,网址有时被用于剽窃软件和其他商品。美国在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方面比其他国家严格,但是,由于国际互联网的全球性,假冒产品制造者仍在销售他们的“正品”。例如,一个新加坡的网页就宣称它是劳力士表的“合法销售商”。那些希望购买这些产品的网络用户无法确证这是真实的,“劳力士”或其他商标的使用是合法的。

  1、商标保护适用于域名

  判例法已确定商标保护适用于域名。 早期一个域名案件是 mtv networks诉卡利案,卡利是一名mtv影像操作师,他将自己的域名登记为“mtv.com”。他声称这不会引起误导,因为它仅包括mtv的信息,并且该域名得到了mtv的承认和认可。当他与mtv的合同终止时,公司要求他停止使用这一域名和网址。法庭将此案与电话号码助记符一案比较,根据商标法,电话号码如以某种方式使用即可成为商标,那么此处商标法也同样可适用于域名。

  在princeton review诉kaplan一案中,普林斯顿评论注册了一个域名“kaplan.com”,以刺激他的竞争对手stanley kaplan 教育 中心(简称kaplan),后者的业务主要是为学生提供标准化能力测试。普林斯顿还注册了一个域名“princeton.com”, 建立了合法网页向学生提供信息业务。在kaplan.com的网页下,普林斯顿评论创造了一个网页,伪造了princeton和kaplan评论的课程的比较表。仲裁裁决, 普林斯顿评论必须撤回“kaplan.com”,因为这个域名及其所包含的 内容 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并引起损害kaplan信誉的可能性。

  另一个争议是council of better business bureaus,inc.(bbb)诉mark sloo案。被告作为个人注册了“bbb.com”和“bbb.org ”用于一个联机的消费者投诉服务。由于其与bbb 提供服务的相似性而易引起混淆。早在sloo使用该域名之前,bbb以字母“bbb”注册了联邦服务商标,用于提供消费者投诉服务,bbb标志也享有普通法权利。 bbb 声称sloo及其网络供应商tyrell公司侵犯其服务商标,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sloo没有任何商标注册或该名称的先用权,故本案结果一望而知:sloo同意撤回域名,该案在提交联邦法庭之前就解决了。

  2、1995年商标混淆法案的 影响

  1996年1月,兰姆法案由1995年联邦商标混淆法案进行了修正。 该修正案授权驰名商标的所有者,在联邦范围内可禁止“其他人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其商标或商号,如果此种使用易与该驰名商标相混淆”。混淆的定义是使驰名商标用以识别和区别其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减少,无论商标所有者与其他组织是否相互竞争或存在任何“混淆、误导或欺诈”的可能性。如果侵权人“企图任意利用所有者的信誉或混淆驰名商标”,所有者可得到额外的补偿,包括利润损失、成本、代理人费用以及3 倍的损害赔偿。

  该法令阐述了法庭可决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的因素,包括:(1)区别性的程度;(2)为特殊商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的持续时间和程度;(3)广告和宣传的时间和程度;(4)该商标使用的全球性程度;(5)使用商标大的交易渠道;(6)侵权者在贸易领域使用该商标的识别程度;(7)其他组织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性质和程度;(8)该商标是否已注册。

  商标法修正案提出了几种对混淆可以豁免的情况:若该使用为“公平使用”,则不视为混淆,包括“在商业竞争广告中或为促使消费者识别驰名商标所有者的竞争对手”之使用,“非商业目的的使用”或“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述的任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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