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车“更新换代”阶段,赵师傅把车交到公司后,直到合同到期,也没有等到公司为自己安排新车。
赵师傅将出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终审以构成违约为由,判决出租车公司支付赵师傅1.5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赵师傅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国家行业政策的变化,公司有权改变或调整经营方式、运营标准,改变和变更车型,决定运营车辆的提前停运、调整车辆或更新。在同等情况下,公司需优先考虑赵师傅车辆的安排。
双方同时约定,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收回车辆,赵师傅停止交纳运营任务,律效力结束。
在车辆报更后,赵师傅上交了运营车辆,并在写有“车辆报更,终止合同”的“运营书(解除)”上签了字。
一审法院认为,“车辆报更”是指运营车辆的报废更新,并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被告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赵师傅提供运营车辆。
因此,运营合同上“运营合同变更书(解除)”一栏中出现的“车辆报更,终止合同”字样不能理解为是赵师傅同意终止合同。
被告公司报废更新出租车,但到合同期终止也没给赵师傅安排新车,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其偿付赵师傅1.5万元的违约金。
一审后,出租车公司提出上诉。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