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2010年05月07日11:5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最近,打折促销的楼盘非常多,消费者看着别人排队,自己也容易产生购买欲。冲动消费是要承担风险的!买房毕竟是人生中的大宗消费,购房者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多比较、勤咨询,这样才能选到满意的房子。

  商品房的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消费者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这笔钱是拿不回来的。这种定金或订金的约定,对消费者是不利的,使他们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在签约谈判时双方因为合同的某些条款达不成协议而导致谈判失败的,开发商都以对方没有签约违反定金的约定为由,拒不退还定金。但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如果不交定金,你看好的房源,售楼部不会给你保留的,一旦有人看中这套房子并在你之前交了定金,他们就会将房子卖掉。所以,如果想买房,交定金(或订金)是不可逾越的一个步骤。

  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履约定金,是为合同顺利履行而约定的;另一种是立约定金,是为了订立正式合同而约定的。律师认为,商品房的认购书应该算作预约合同,是消费者与房地产商为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而订立的一种协议。从这个层面上讲,认购书中的定金是一种立约定金(订约定金)。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成立的,另一方可以依据定金条款来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中,出现不属于自己责任的情况,比如: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的手续尚不全;购房者依约定时间去签合同,但由于某些实质性条款未达成一致协议等,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的,购房者要和开发商协商,让开发商退定金是完全可以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要看准补充协议不忽视

  几经斟酌后,购房者便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了。一般情况下,开发商的售楼人员会递给购房者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填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因此,签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楚,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向专业人士请教,对交房时间、交房标准及房产证办理期限都要有明确的约定。

  除了主合同外,补充协议也不可忽视。补充协议,顾名思义,是将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的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经签订,和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的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约时,会主动出示一份补充协议,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装修标准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等等,这些都要注意。

  总之,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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