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保险理赔更合理

2010年05月07日11:58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日前,公安部再度修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称“新规”),指引轻微事故双方自行处理,以快速恢复马路行车秩序。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与现行法规相比,新规在交通事故中双方责任、和处理程序上进一步简化和细化,显得更加人性化。

  新规即将实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保证自行协商交通事故的合理和合法性,保证交通事故双方利益再度引起市民关注。

  新规首次为交管部门介入车辆保险并提供依据做了新规定,这是本次新规最大的亮点之一,“新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目前,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具有一定条件。首先,垫付前提是发生了三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伤亡: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其次,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再者,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只4种情况下对事故产生的药费和修车费先行垫付。这就使得有些当事人尽管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假如不满足先行垫付的4种情况,保险公司会以责任未定(交警未下发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拒付相关费用。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早已明确了交通事故中的“无责赔付”原则,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管部门介入后,意味着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推脱各种赔偿和垫付责任。

  此外,简单的双车碰撞,有的保险公司会以找不到第三者事故责任为由擅自将理赔金额打折,不愿全额理赔。当交警介入后,这方面的赔偿责任逃避将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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