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可经营存贷业务

2010年05月07日12:3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国银监会人士今日证实,由银监会及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颁行。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说,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可经营存贷业务,但仍被允许投资股票、基金、房地产等,条件是必须“无利益冲突”,且总额不可高于净资产二成。此次颁行的新规,限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及大型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不过银监会随后解释说,“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亦被允许,如股票、基金、房地产等,但出于安全性考虑,这类投资总额不可高于其净资产的二成。

  银监会透露,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权限已下放到省级政府,允许”各地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门槛”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新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经营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业务,但不能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业务。

  新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给出了更加宽松的杠杆率,由征求意见阶段的8倍,提高到10倍,亦即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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