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加强资金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营造和优化我省自主创新投融资环境,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缓解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准备金是财政性专项资金,应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省级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型企业。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风险准备金资金规模暂定1亿元。
第五条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原则
(一)根据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需要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评估,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准备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用于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拉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
(二)对放款银行或担保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进行补偿。
(三)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四)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各担保机构合作,促进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数量。
(五)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确定的需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风险准备金使用标准
(一)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1亿元。
(二)根据企业和项目贷款具体情况,风险准备金分别承担不同的有限代偿责任,代偿总额最高以风险准备金存款额为限。按统贷统还模式,风险准备金最终承担30%的代偿责任;按直贷模式,风险准备金按单笔贷款承担5%以内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使用方法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其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的合作方案和协议,向后者指定账户存入风险准备金,获得相应的贷款额度,最高代偿额以帐户中存入风险准备金余额为限。
第九条 风险准备金辐射贷款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申报指南》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申请表,报送省科技厅,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省科技厅进行初步审核后,交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按照银行贷款固有的程序进行考核,并最终由银行决定是否放款。
第十条 风险准备金每年用于风险代偿等预算开支由省科技厅初步拟定,报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科技厅将资金拨付到放贷银行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收到相应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核销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应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目,对风险准备金的活动情况进行帐务处理,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报表,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检查和跟踪。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的核销。风险代偿仅限于省科技厅推荐项目,实施风险代偿时,由贷款银行提出代偿申请,并附经论证的贷款损失材料,报省科技厅审核。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联合行文批复贷款银行应核销的项目及金额,贷款银行据此办理相关帐务处理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制度。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对风险准备金扶持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和效益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最大限度降低风险责任。
第十四条 风险准备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有关款项予以追回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