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重新发放

2010年05月07日13:2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证件遗失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机关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对遗失证件重新发放。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审查相关税务处理决定是否真实。
  2、核准
  符合条件的,核准重新发放证件,税务登记证件需进行工本费收取。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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