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的“实际发生”一词,在企业所得税文件中未见进一步明确,在日常工作中许多纳税人及税务干部不能准确把握,造成执行标准不一、企业所得税额计算结果不正确的现象。
对“实际发生”的理解主要有三种倾向:一是认为款项支付即为实际发生;二是认为收到发票即为实际发生;三是认为支付义务发生即为实际发生。
第一种倾向:款项支付即为实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入和费用的确定不能以是否收付款项作为标准,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不遵循权责发生制要有明确规定如工资薪金支出,所以款项支付行为不是扣除项目的实际发生标志。
第二种倾向:收到发票即为实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的批复》(国函[1993]174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收到发票也只是取得了支付款项的凭证的行为,并不能说明扣除项目什么时间发生的。若将收到发票作为扣除项目的实际发生,最终就是税前扣除遵循收付实现制,所以收到发票也不能作为扣除项目真实发生的标志。况且发票也不是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如小饭店买菜、农民拆迁补偿等,但需提供适当凭据,否则如果成本确以发生,税务机关可以核定。
第三种倾向:支付义务发生即为实际发生。支付义务发生也就意味着扣除项目支出发生,无论款项是否支付,还是付款凭据是否取得,纳税人最终都要负担此项费用,把支付义务发生时间作为扣除项目实际发生时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至于这种支付义务的金额是否能够确定、是否有支付凭据这只是税前能否扣除的条件,并不能否认纳税人对支付义务的负担。当然支付金额不能确定、没有合法凭据即使扣除项目实际发生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通过上述分析,支付义务发生即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实际发生。对“实际发生”一词的正确理解,对于扣除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什么时间扣除、有谁扣除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