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位收到的运费发票,财产保险发票和仓储费发票,没有合同,需要计算交纳印花税吗?
答复:1、运费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90)国税发173号文件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便于征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2、仓储费发票:根据(91)国税发15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3、财产保险发票:根据辽地税发[1992]3号规定,为了简化保险企业的纳税贴花手续,现规定对各项财产保险均以保险企业开具的保险费收据为计征印花税的应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