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建立在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功能的重要税种。其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种产品。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其中啤酒、黄酒、汽油、柴油按销售量(吨或升)来计税,其余应税消费品按销售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45%不等。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从2001年6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由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