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消费税征收规定

2010年05月07日13:3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税率为比例税率为30%。

  根据财税字(1994)039号文件,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税字(2006)33号文件,自2006年4月1日起,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

  税率为在生产环节为10%,在销售环节为5%。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规5%的税率征收。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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