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税

2010年05月07日13:3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被列入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体现在生产端,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对于小汽车按不同车种排气量的大小设置了3档税率。汽缸容量小于1.0L的轿车税率为3%,汽缸容量大于或等于1.0L、小于2.2L的轿车税率为5%,汽缸容量大于或等于2.2L的轿车税率为8%,轻型越野车汽缸容量小于2.4L的税率为5%。汽车消费税是价内税,是针对厂家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月13日发布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通知表示,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降低小 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后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目 税率

  排气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

  排气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排气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排气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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