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是一所学校的教师,近年来他们学校对学生实行各种名义收取赞助费、择校费,而且强行乱摊派“捐款”,不仅如此,他们学校还未按固定标准收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等,国家对学校超标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200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对教育劳务的免税项目作了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但是,征纳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掌握的不够准确,既有巧立名目收费问题,也有变相提高标准收费问题,因此,不宜再笼统地予以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的“学历教育”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定义,同时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