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

2010年05月07日13:3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本报讯(曾辉 记者陈桂娟)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始施行,为使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昨日上午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做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新修订内容,同广大市民进行了在线交流,并回答了网友提问。

  据介绍,营业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之一,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原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1993年颁布并于1994年1月1日实施的,距今已有15个年头。它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全确立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原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修订是非常必要的。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修订:一是对纳税地点确定原则发生改变,将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从“劳务发生地”调整为“机构所在地”;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三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四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交流期间,税务局的有关人员就广大群众关心的较多营业税起征点及新旧税制的衔接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对营业税起征点,相关负责人解释道:营业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和其他个人),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收入按月收入累计达到或超过5000元的,应按其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月收入累计达不到5000元的,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对网友问“对跨年度提供劳务的服务合同,应执行营业税以前老规定还是新规定”的问题,相关人士解答,对跨年度执行的合同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新旧政策的执行。如果纳税人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则该项收入应按原营业税规定确认如何缴纳营业税;如果营业税应税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则该项收入应按新营业税规定确认如何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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