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公司销售货物收取购货方未到期的带息承兑汇票本金100万元,如果现在贴现需支付1.8万元的利息,为了不吃亏按98.2万元打收据冲减购货方的应收账款,到期收本息102万元冲减财务费用3.8万元,国税部门说3.8万元也应按延期付款利息作为价外费用交纳增值税,这样说对吗?
解答内容:国税部门的做法是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