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公司是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石油设备的销售及技术开发。现有这种情况:我公司从A公司购进零配件,然后委托B公司加工组装并支付加工费。(A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一问:我公司可以这样经营吗?
二问:如果可以,那么我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及从B公司取得的加工费专用发票可以认证并抵扣吗?非常感谢
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号)第二条的第一款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贵单位是否可以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属于贵单位的经营范围许可的问题,并不属于税务问题;第二,贵公司开展上述委托加工业务应属于缴纳增值税范围,那么从A公司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以及从B公司取得的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若不符合条例中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即可抵扣。您若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12366-1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