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非税收入级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年05月07日13:38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市政府关于明确非税收入级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09-9-5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21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索引号BA01-C0200-2009-235生成日期2009-9-5发布日期2009-9-5

  文件编号锡政办发〔2009〕265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形式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程序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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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要:市政府关于明确非税收入级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事权与财权相匹配”、“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征管秩序,现就市区范围(含7区)内非税收入级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向社会综合征收的非税收入的级次管理

  (一)除实际生产经营地为锡山区、惠山区的单位(不含特殊行业单位)外,单位(个人)缴纳的下列非税收入,收入级次为市本级:

  1.防洪保安资金(个人负担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人防建设资金、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土地年租金。

  (二)防洪保安资金(单位负担部分)的级次管理

  防洪保安资金(单位负担部分)收入级次为市本级,下列单位除外:

  1.实际生产经营地为锡山区、惠山区的单位(不含特殊行业单位);

  2.2008年底已核定防洪保安资金收入级次为新区、滨湖区的单位。

  (三)下列特殊行业单位缴纳的上述非税收入,收入级次为市本级:

  1.市政府直接授权的重点企业集团(含主体企业)和少数特定企业;

  2.金融、保险、烟草、邮电通讯等带有特殊性或区域垄断性的行业或企业;

  3.城市公用事业;

  4.“退城进园”企业。

  二、关于建设项目非税收入的级次管理

  (一)除建设项目所在地在锡山区、惠山区外,其他建设项目的下列非税收入,收入级次为市本级: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4.易地建设费;

  5.白蚁防治费。

  (二)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实行职能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的办法。由市政府明确相关部门分别征收建设项目非税收入。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征收职责,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减免、缓征或降低收费标准。我市关于建设项目非税收入的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市政府非税收入级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越权征收非税收入。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市政府非税收入级次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越权征收、越权减免等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杜绝抢拉财源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地区,一经查实,一律按照收入应征额,由市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内体制结算,扣减区级财力。

  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免征、减征、缓征非税收入或降低收费标准。如确需减免的,一律严格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具体贯彻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147号)规定执行,减免金额视同当年支出(财力)。

  四、其他事项

  (一)除本文件上述规定外,凡国家、省、市收费管理办法明确收费主体的,收入级次与收费主体的行政隶属关系保持一致;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委托征收的,收入级次与委托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保持一致。

  (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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