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们走进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举行了一场“知识产权法官与高新技术企业家面对面”的座谈会,向包括联想集团、用友软件公司、中软公司在内的近三十家高新技术企业家和十余名“技术经纪人”讲解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及防范对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带领三名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资深法官回答了在场观众的提问。宿迟副院长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贬损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虚假的宣传或说法,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损人利己”;二是混淆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使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搭便车”;三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在经营过程中,非法窃取、使用或者批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其持有人的重要无形资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目的在于“不劳而获”。
法官们建议中关村的高新技术企业家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司法救济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在民事救济途径上,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措施。在实体处理上,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故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还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法官们向在场的企业家和技术人员介绍了一些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接受了在场高新技术企业家和技术经纪人的咨询。中关村的企业家们最关注的话题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问题,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链接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等。中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徐副总经理就是有备而来,他多次举手提问,问及软件侵权纠纷中被告的责任问题,驰名商品与驰名商标的关系问题,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问题等。一中院知识产权法官的解答不仅介绍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知识及技巧,更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副院长讲话:
诚信为本 正当经营 有序竞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宿迟
(2004年4月27日)
各位嘉宾、各位网友:
上午好!
我 们刚刚度过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共同举办活动,宣讲知识产权法律,以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增强核心竞争力。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由我作个概括性介绍;此后,我们将把时间留给现场嘉宾及网友们,欢迎大家就此交流或提问。
我的发言主题是“诚信为本,正当经营,有序竞争”,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一、诚信为本
诚信,是诚实信用的简称。所谓诚实,是指言行与内心一致,不虚假;信用,是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
诚信原则,本属道德规范。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中,该原则不但已从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而且已成为君临全法域的帝王条款。这是由于市场经济的特性所决定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主体若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不断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市场主体所从事的竞争,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竞争。诚信是对市场竞争主体的最低要求。
诚 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及法律原则,要求所有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或竞争行为,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护市场道德秩序。
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也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几乎都是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作为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亦明确规定诚信是该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所有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该原则。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凡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及相关国际公约所普遍认可的原则,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项明文规定, “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诚信是每个市场主体的经营之本,也是其判定其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一把标尺。
二、正当经营
市场主体应当通过正当经营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正当经营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 合法
对此要件须强调两点:(1)此处的法是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不违法是指不违背强制性的、禁止性的规定。换言之,凡不违反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均属合法。
(2)经营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在经营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侵权行为,均属违法,实质上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此处的权利,指的是私权,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知识产权主要内容是财产权,也含有一部分人身权。
2、 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等内容。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又一项基本原则。此原则的目的在于,对于某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法律又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时,国家可依据该原则直接予以干预。例如,前一段时间媒体上所报道的“人体宴”、“女体宴”,在我国现行法上没有明文禁止,但国家可依此经营行为有违一般道德观念为由,而明令予以禁止。
3、 不违反诚信原则
这一点刚才已经提及,在此不再赘述。